常常有考生家长提出这些疑问。对于转专业有需求的考生,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进入大学后,发现所学专业不适合自己,难以学下去,需要转专业:二是在志愿填报阶段,通过选择一些高校的冷门专业,低分先进名校,再考虑转专业。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合肥学院转专业的一些政策规定,内容来自于互联网,仅供参考!
一、合肥学院转专业要求和条件政策
合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潜力,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生转专业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进行; (二)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宏观调控转专业人数,学校鼓励学生调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学习; (三)学生一般应在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修业年限内只能调整一次专业; (四)转专业申请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提出; (五)调整专业针对一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转专业须编入下一年级; (六)第二批次录取专业不得转入第一批次录取专业。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八)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制定具体转入条件。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籍学生,对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和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可申请转专业;(二)学习目的明确,思想品德好,勤学上进,未受过任何处分;(三)本人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相同,在校生可在学校提供调整的专业之间申请调整专业; (四 )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标准;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调整的,原专业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及拟转入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一)因疾病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经县级二甲医院出具证明,身体条件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或达不到相应专业资质认证要求的; (二)因招生等政策变化,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学生原就读专业调整的; (三)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收到国外合作学校录取通知书时,若在合作院校攻读的专业与国内学习期间的专业不同或不相近的
第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其中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转专业,需提供休学创业相关证明材料、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专业,需提供退役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 (二)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互转的。 (三)当年的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 调整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初。
第八条 院(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 19 周,根据培养条件和学生需求,确定各专业调入计划及考核方式,教务处进行核准,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统一公布。第九条 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处根据学校审批计划、制定、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十条 学生书面申请。学生根据公布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填写《合肥学院专业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所在院(系)应安排教师与学生充分沟通,确认转专业理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向拟转入院(系)递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加盖原所在系公章的学生成绩表)。
第十一条 接收院(系)在接到学生转专业申请后,须对相关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成绩、转专业事由),材料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并汇总(申请表、加盖原所在院(系)公章的学生成绩表),提交至教务处复核。
第十二条 教务处汇总各院(系)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复核材料,并会同各院(系)组织转专业考核: (一)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不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一般不组织笔试; (二)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原则上要求申请学生第一学期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模块)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2.0;同时在纪委监督下,教务处与接收院(系)组织考核、筛选,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 5 日,期满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开具《转专业通知单》。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在 3 天内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并到转入院(系)报到,按拟转入专业有关要求进行选课。
第十五条 学生逾期未报到的,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 学籍、成绩管理及毕业
第十六条 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院(系)及时安排学生班级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转入学生编班审查结果,及时发文并在学籍管理平台上处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信息。
第十七条 拟转出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第一学期的学习及考核;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考试不及格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院(系)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可视为任选课(公选课)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专业调整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模块)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应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学生教材费应足额预交,毕(结)业离校时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转入前已领教材不予退还;转入第一学期教材自行调剂;对缺口较大专业教材,院(系)可以集体征订。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学生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四年一贯制”、“对口升学”、“专升本”等录取的学生因招录的特殊性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院行政[2016]152 号《合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二、合肥学院有哪些专业
学院 | 专业名称 | 学历 | 授予学位 | 招生类别 |
先进制造工程 | 电子信息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通信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自动化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机械电子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车辆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智能制造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软件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智能科学与技术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 本科 | 理学 | 理科 | |
应用统计学 | 本科 | 理学 | 理科 | |
城市建设与交通 | 土木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建筑学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交通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生物食品与环境 | 生物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环境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能源材料与化工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能源化学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
设计 | 工业设计 | 本科 | 工学 | 理科 |
经济与管理 | 经济学 | 本科 | 经济学 | 文理兼招 |
金融学 | 本科 | 经济学 | 文理兼招 | |
经济工程 | 本科 | 经济学 | 理科 | |
投资学 | 本科 | 经济学 | 文理兼招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本科 | 经济学 | 文理兼招 | |
会计学 | 本科 | 管理学 | 文理兼招 | |
财务管理 | 本科 | 管理学 | 文理兼招 | |
工商管理 | 本科 | 管理学 | 文理兼招 | |
物流管理(中外合作) | 本科 | 管理学 | 文理兼招 | |
物流管理 | 本科 | 管理学 | 文理兼招 | |
供应链管理 | 本科 | 管理学 | 理科 | |
语言文化与传媒 | 汉语言文学 | 本科 | 文学 | 文科 |
新闻学 | 本科 | 文学 | 文科 | |
教育 | 小学教育(师范) | 本科 | 教育学 | 文科 |
外国语 | 英语 | 本科 | 文学 | 文理兼招 |
德语 | 本科 | 文学 | 文理兼招 | |
日语 | 本科 | 文学 | 文理兼招 | |
旅游与会展 | 旅游管理 | 本科 | 管理学 | 文科 |
酒店管理 | 本科 | 管理学 | 文理兼招 | |
会展经济与營理 | 本科 | 管理学 | 文理兼招 | |
设计 | 动画 | 本科 | 艺术学 | 美术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学 | 美术 |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学 | 美术 | |
产品设计 | 本科 | 艺术学 | 美术 | |
艺术与科技 | 本科 | 艺术学 | 美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