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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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多元评价、多样化入学方式,在不断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基础上,按照“积极推进、适度扩展、规范程序、稳妥操作”的基本思路,北京市将继续在部分高校进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工作,现将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公布如下:

一、招生计划

参加高职自主招生的院校有27所,招生计划11145人,其中招收农村户籍5523人,院校及专业计划见附件1。

二、学校录取的主要依据

招生院校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原则上应包含:

1.院校组织的综合能力测试笔试成绩

2.院校组织的面试、实操能力测试成绩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成绩(高中会考成绩等)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评语或中学的推介材料

各院校根据专业特点和入学需要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已参加北京市高考报名的考生。

(二)报名办法

考生按院校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院校印制的《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报名表》,并向招生学校提供加盖中学公章的推介材料,普通高中思而学教育提供《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其他考生提供《高中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高中学生评语表》(学籍卡正反面)。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确认上交后,一律不予更改。

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应向考生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相关推介材料。

每名考生限报一所院校。

(三)报名时间

3月上旬,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中下旬办理报名手续。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时,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执行。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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