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法大发[2011]45号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原则。
(二)学生自愿申请原则。
(三)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拔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一年级的普通本科生。正在休学的一年级学生和国防定向生除外。
(二)学生对转入专业确有兴趣且具备专业潜质潜能。
(三)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 分。
(四)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且绩点在3.0以上。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专业除法学和德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均可以接收学生转专业。各专业转出和转入学生人数均不得超过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0%。
第五条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启动。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所在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审查,如申请人数超过本专业学生人数的10%,则依据必修课成绩进行择优选拔并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三)接收学院考核。拟接收学院按专业成立5?7人的专家工作组,依据专业特点,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面试考核,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潜能,并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教务处将接收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统一公示七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需在公示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学籍变更。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学籍变更。
第八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手续,视为放弃转专业。
第九条 接收学院要在学生转入后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
第十条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适用入学当年转入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第一学年已经取得的学分可以记入转入专业相同课程学分,转入专业没有相同课程的,记为任选学分。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学分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定。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参加原专业第一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学习确有困难且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申请转专业的,由所在学院出具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转入法学和德语以外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自2011年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