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启动大学生征兵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全日制在校生、2015届毕业生
(二)征集条件:
1、政治条件: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2、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年龄条件:男青年,在校生为(截止到12月31日)满18岁至22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女青年,在校生为(截止到12月31日)满18岁至20岁,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岁。
4、工作日程:5月28日-6月10日报名,6月中旬体检,7月上旬政治审查,8月20-25日定兵,9月5日-15日运兵入伍。
(三)报名方式:
6月10日12:00前(此后仍可打电话补报),填写附件1-《预征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发至lvjingwei@buaa.edu.cn。并登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填写个人信息。上述附件可在ihome系统学生处主页日志中下载。
联系人:吕经纬 电话:61716804 、13811575779
二、优待政策
(一)经济补助或补偿
2年义务兵期间,本科学生补助不低于15.9万元(由区县级以上单位(含部队)发放。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人每年2.5万元,共 5万元。
2、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科生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在校大学生正常退伍后复学的,高校毕业生退伍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4.8万元。
4、部队津贴和退役金。义务兵期间,部队共发放或支付资金37000元。其中,第一年津贴6000元,第二年津贴7200元,离队时发放退役费、下月津贴、医疗保险等4344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退役金9000元。
(二)复学升学
1、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2年内;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2、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所在学校确定。
3、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4、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5、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6、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原就读学校安排复学。
(三)就业优待
1、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符合如下各项条件:
(1)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2)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
(3)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4)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
2、非京籍退役复学后完成学业的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3、公务员考录。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如果当年公务员考录岗位总体数量较少,考录数量应不低于当年公务员考录计划的5%。
4、事业单位招聘。全市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5、国有企业招聘。每年市属国有企业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6、非公经济组织招聘。北京市非公经济组织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
7、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8、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
特此通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装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