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机关干部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准接受项目单位宴请和擅自参加项目单位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项目单位和贫困村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项目单位和贫困村报销应由个人承担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收取回扣、好处费。
五、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六、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工程项目以权谋私。
七、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八、不准参与项目入股分红。
九、不准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
十、不准刁难、拖延服务对象,坚决执行一次告知、AB岗、限时办结、首问负责等制度。
对违反以上制度的人员,情节轻微的由主管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年内考核不得评优,较重的考虑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情节严重的直接交县纪委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