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七月十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及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转学者,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过规定程序后,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5%以内或第二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3%以内,转专业更符合本人个性发展和兴趣特长者;
(五)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专业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批准而调整专业者;
(六)其他原因应当转专业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本科三年级(第三条(四)为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申请转学:
(一)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定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应当转学者;
(四)其他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转学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提前批录取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六)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须由本人提出,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的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须提交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的《西南政法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并经教务处、学生处联合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因第三条(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三)转入其他学校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除经两校同意外,重庆市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要求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学校将有关文件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因第三条(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
第九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专业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学分。
第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者,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