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考招生计划录取政策公布,专科本科招生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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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录取
43.我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重庆市教委统一领导,并成立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44.录取体制。
各普通高校在渝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按高校提出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5.划线原则:
(1)普通文理类,将分文科类、理科类,按考生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确定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本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4科成绩划线,专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划线。
(2)高职对口类,将依据高职对口招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并结合考生规模、招生计划等,分别划定各科类、各层次文化素质考试、专业综合考试的分数线。其中,本科批次的文化素质考试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划线,专科批次的文化素质考试按照语文、数学2科划线。专业综合考试按科类分别划线。
46.投档原则:
(1)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投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投档时,平行志愿投档数按照计划数乘以调档比例计算,若遇小数按照进一法取整确定。
(2)顺序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考生全部投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3)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同分数投档按相关文件执行。
(4)自主招生投档时,考生成绩,即不含优惠分值的“?考”成绩不能低于一本线。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我市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47.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本科提前批批次;
(2)贫困定向本科;
(3)自主招生(包含高校原自主选拔录取招生、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和试点学院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4)本科一批批次;
(5)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6)本科一批预科;
(7)本科第二批批次;
(8)本科第二批预科;
(9)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空乘、空保、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
(10)高职专科批次;
(11)高职专科预科。
在录取过程中所有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规定时间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市属高校高职专科层次原则上在新生报到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提出补录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48.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违规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49.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各普通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50.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各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不得累加):
①在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市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一、二等奖者”、“体育尖子”(按重庆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奖励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文、理科,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报考艺术、体育类不加分)(2015年1月1日后获得的,不享受加分)。同时拥有多项项目证书、荣誉的,分值不累加。
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2017年起其不再享受),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③重庆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④报考市属院校的重庆籍农村独生女,线下5分可视为达线,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7年起其不再享受)。
(2)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艺术、体育类采用全投方式的院校除外。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对口类”考生参照执行。高职单招按各高校招生章程规定执行,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6)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7)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8)贫困专项计划、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在录取时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经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9)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由学校申请,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十、特殊类型招生
52.高职单独招生。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28号)规定执行。各高校要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考试组织、严格按计划录取、提高报到注册工作质量,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单招工作有序开展,为2017年全面实施高职(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奠定基础。2017年起,统筹实施高职对口招生、高职单独招生、高职拔尖技能人才免试招生和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系统整合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和招生录取方式及规则,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高职(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模式。
53.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1)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规定执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预科班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80分,专科可降6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40分。投档时将按考生实际考试成绩进行投档。
54.军队(公安)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和士官招生:
(1)军队院校招生按照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执行。
(2)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原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6号)文件执行。
(3)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体检、面试按《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4)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55.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1)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5〕133号)规定执行。
(2)录取批次和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提前本科批(未作来源计划院校)、艺术本科批A段、艺术本科批B段、艺术高职专科批。
①未作来源计划的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
②已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分为美术类和其他类。美术类本科A、B段和高职专科批各设三个顺序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三个专业志愿,其它类本科A、B段和高职专科批各设三个顺序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一个专业志愿。
(3)录取规则:
①报考艺术提前本科批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专业合格的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放给所报院校,学校依据招生章程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录取,招生学校须于7月8日前反馈录取信息。凡是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将按考生填报的其它院校志愿进行投档。
②凡认定我市艺术专业统测成绩的学校,从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的生源中进行投档;我市开展专业统测,招生学校单独进行专业测试的专业,在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名单投档;我市未开展专业统测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投档。
③对按专业成绩或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市内高校按比例进行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20%,录取规则须在投档前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其它高校则按文化、专业双上线全部档案投放给招生高校,由高校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及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时应书面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④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与艺术本科同批次录取。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美术类再投艺术其他类档案。凡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先投档给艺术院校,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投档给普通高校录取。如只填报艺术本科批志愿,在艺术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艺术高职专科志愿,须在艺术类录取全部结束后,未被录取的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4)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同意,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56.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1)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按《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8 号)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2012年版)执行。2017年按版新标准执行。
(2)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
①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计划);
②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本科计划);
③高职专科批(专科、高职院校计划)。
(3)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体育类志愿设置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设3个顺序院校志愿(各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高职专科批设4个顺序院校志愿(各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4)录取规则。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将考生的档案全部投放给招生学校,招生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审录,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
(5)凡兼报体育类志愿和普通高校志愿的考生,先参加体育类录取。体育类录取结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普通高校志愿的录取。
57.保送生招生。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关于做好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25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4〕38号)相关规定执行。
58.其他类招生:
(1)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5〕176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5〕158号)执行。
(2)招收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执行。
(3)预科直升工作按重庆市招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直升工作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12〕10号)执行。
(4)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5)贫困地区定向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和《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执行。自起,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签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按教育部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6)市属高校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文件执行。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招收农村学生进入市属高校一本批次专业学习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1号)文件执行。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按《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规定执行。
(7)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实行全市统一测试,招生院校在考生统测合格及文化成绩达到招生院校调档线基础上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未经统测或统测不合格的考生,任何高校不得录取到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
十一、信息公开
59.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要求,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60.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底。
61.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8月底。
62.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底。
63.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新生入学与复查
64.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65.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66.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十三、工作职责
67.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体检、考试、档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8.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负责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常设机构,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69.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70.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督促中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按规定真实、准确组建考生档案及相关材料。
十四、招生经费
7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招生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十五、组织领导
72.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73.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4.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75.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76.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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