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
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体现因材施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确需转学、转专业者,如符合规定条件,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出我校:
(一) 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的;
(二) 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转学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我校:
录取时的高考分数达到当年我校在其生源地省份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且转入我校更有利于其发挥学习专长。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我校: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为不能继续学习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澳门保送生以外的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等);
(六) 转出学校为重庆市内高等学校的;
(七) 高考时科类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专业科类要求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 入学后发现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 经学校相关专业专家考核,确定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更有利其发展的;
(三) 第一或第二学期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20%以内的(含按大类招生的专业);
(四) 入伍期间表现优秀、退役复学的学生;
(五) 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申请转入与创新创业项目相关专业的;
(六)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的学生第三或第四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10%以内的,可申请转入同一大类其他专业;
(七) 法学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法学以外的专业可不受成绩排名的限制;
(八) 其他确需转专业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二年级及以上的(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为三年级及以上);
(三)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学生高考时科类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专业科类要求的;
(五)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澳门保送生以外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等);
(七) 应予退学的;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各专业历次接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总和,不得超过其当年本专业本年级实际招生人数的20%。其中,法学专业不得超过各法学院招生人数10%。
第九条 转学、转专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 学生申请转出或转入我校的,须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校、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同意转出或转入意见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交《西南政法大学转专业申请表》,经拟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转学、转专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接收转学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期末或第一周,接收转专业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第一周。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学或转专业一次。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学、转专业者,其毕业、授位审核,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取得转入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学分的,应通过自修或报名重修等方式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9月3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