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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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及配套细则,将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7月1日起实施。

资源税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基于有效解决资源税制度存在问题,并围绕资源税改革目标而进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也是我国新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表示,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通知》明确资源税改革将逐步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部分地区地下水抽采严重、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足等状况,此次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省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对具备征收条件的,授权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负责人说,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总体效果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为此,此次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负责人表示,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为解决企业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通知》要求合理确定税率水平。 负责人表示,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为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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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曾表示,完善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改革重点锁定六大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他还提出,要加快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煤炭先行一步。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9日下发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分别是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

如果参照煤炭资源税的做法,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其实是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包括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而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税率公布前要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对原油、天然气及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专家认为,从资源税改革选择的税种来看,无论石油天然气还是煤炭,都有属于大宗商品,对经济影响比较大,价格波动大的特点,下一轮资源税改革可能是铁矿石。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以后会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不过,现在看来,资源税从用水的角度切入,可能性更大。

水资源税

中国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另外,中国地表水资源量中只有32%的水为基本生态用水,不能有效控制和利用的洪水量占40%,水资源可利用量仅占28%。

现行征收的水费中包含了自来水水费、污染处理费以及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原来的水资源费是水利部从水费里征收,供水企业征收源水调配费用。现在进行水资源税的改革,符合未来大的趋势,也就是涉费越来越少,税收越来越正规。

薛涛所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主要依据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各省(区)市制订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在他看来,资源税从用水角度切入,以往就有争论,究竟是征收环境税还是开征资源税。现在来看,以资源税的形式从价征收,也就是按照销售价格来征收的可能性更大。具体来说,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如何征收、税率设计、目的如何都需要斟酌。

前述财税专家称,水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计税环节极有可能一样,但是内容不是一回事,“不过水征收资源税,如果按照价格征收,更重的是使用方面的收费性质,但这样一来,与其开征水资源税,为什么不直接提高水价?”

另据经济观察报获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改税也将进入相关部门议程当中。这项收费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

“在此次资源税改革之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就曾经动议要改革,之前财政部门也研究过这项改革。这次借资源税改革的时机,矿产资源补偿费极有可能纳入整体改革框架中,当然这些还有待财政部门与国土部门的协商。”前述财税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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