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提出,乡村医生聘用应当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
该市规定,乡村医生聘用原则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该市提出,要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卫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的基本公卫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该市明确,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