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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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意见》(自委发〔2013〕12号)精神,积极整合各类资源,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贡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年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地块及项目按照本政策推进实施。《规划》未锁定的其他符合棚户区改造标准的地块及项目,须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享受本政策的规定。荣县、富顺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由荣县、富顺县政府自行确定,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土地利用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分别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方式供地。其中,符合城市规划且按改造方案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住宅兼容商业用地,且其兼容商业不小于50%的,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整片改造项目用地中涉及特殊地段、重要节点的,招标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规划条件,结合方案也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

棚户区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改造方案确定为引进业主实施整体改造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改造范围,并划定改造红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土地权属无异议的,可由市政府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整片改造实施业主。在实施业主与原产权人通过市场方式按照自愿原则达成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后,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当宗地范围内房屋已全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时,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房管部门登记情况,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将分散的土地证归宗。当拆迁量达到片区拆迁总建筑面积的50%时,实施业主可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申请按新的规划条件作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收取:

1.改造前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企业在2013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建筑面积50%的,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收入。

2.改造前以非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按现行政策收取。

(三)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涉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收土地出让收入,企业在、2015年、、2017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建筑面积50%的,市政府分别按双评估价差的30%、40%、50%、60%计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整合使用周边不规则、不具备单独提出规划条件、不能单独进行建设的零星国有空地的,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整合意见函,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被整合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被整合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自有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且最大整合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含配套设施,下同)建设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征收补偿费外,征地调节资金征收后全额安排给项目实施主体所属同级政府。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配套的商业营业房分摊的土地按市场价解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独立商业营业房仍按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成入住,其房屋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土地使用权人原址用地因政府原因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园、绿地、公建配套设施的,由区政府按照公平原则协商补偿,确需建设的可采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的方式处置。

(六)已实施“退城入园”并提出申请且初审同意的企业参与改造的,企业的土地收益按市政府“退城入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管理政策

(一)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取得土地相关手续以及规划总平面方案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前提下,经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和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同意,报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先行实施,并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二)安置房配套建设公共设施和商业用房。单独成栋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按规定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公厕、垃圾库、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和幼儿园等公共设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建设项目可按不超过住宅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配套建设商业营业房。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库、幼儿园、商业营业房,产权归棚户区改造实施业主,由实施业主按规划用途处置收回建设投资。

(三)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供给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含配套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项目红线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能源供给主干管网改造由相关单位自费完成,红线内的能源供给设施由建设业主出资,能源供给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给能源供给单位,由能源供给单位负责管理维修使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涉及的闭路电视、通讯等设施由闭路电视、通信运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维修使用。

四、财政税收收费扶持政策

(一)安置房建设及“微更新”加固修缮改建房屋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含按规定配建的公共设施和商业营业房)及“微更新”加固修缮改建房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种政府性基金。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精神,免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建设及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对回购已分配的安置住房继续作为安置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三)改造前棚户区居民的水、电、气、通讯和闭路电视等公用设施户头随户主继续保留,该住户产权调换时,统建费(安装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一半收取;免收自来水消防水表统建费(安装费)。

(四)除中央和省上的专项补助资金外,一是在核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通过土地整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土地成交价款在扣除土地成本及“六金一费”的中省计提部分后,可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商品房开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除上缴省上部分外,可用于棚户区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等。三是由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产生的税收(建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市分成部分可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四是市财政在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上述资金筹集政策根据棚户区项目地块拆迁量、土地整理方式等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五、棚户区居民住房保障政策

(一)政府出资修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棚户区居民的需求。一是拟改造棚户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中的住房可直接与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等面积产权置换。二是拟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和已改制国有企业居住非成套房的职工在保障性住房中优先安置。三是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居民,他处无住房的,可在保障性住房中优先安置。

(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转换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优先向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房保障条件的已租住家庭配售,承租人可向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所租住保障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相关税费等因素,会商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的共有份额中,政府出资占有份额不大于5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有效期为5年。市政府已出台的棚户区改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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