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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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3-05-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切实维护
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基础:
(一)严格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监督,涉及百色市城区征地的各村民小组要成立5-7人的理财小组,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每月要公布一次本组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管理要与小组日常财务管理分开,实行分账、分户管理。征地补偿费要单独设立一个账户,并同时留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员、出纳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印鉴。印鉴、支票、存折要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落户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人口的下列人员:
(一)出生后即落户本小组的人员:
(二)因结婚而按村规民约和户口管理部门正常手续迁入的人员;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小组的子女;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不包括提干的现役军人);
(五)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或毕业后一年内户口迁回本小组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户口暂时(毕业后迁回)迁入城市以方便就读的中小学生;
(七)刑满释放返回本组落户的人员;
(八)除了上述规定的人员以外,户口因其他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经本集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有关人员;
(九)有关政策法规明确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百色市城区征地“三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征地“三费”是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
(二)青苗及地土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人员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其安置补助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一
(四)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户地农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存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主要用于本小组生产开发;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其分配方案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区征地。
第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百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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