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钦州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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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5-2017年钦州市鼓励提前淘汰

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2015-2017年钦州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月28日

2015-2017年钦州市鼓励提前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和《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提起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有关定义

(一)本办法中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是指达不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二)车辆属地判定:按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为车辆回收登记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为准)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淘汰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都属于提前淘汰。

(五)营运客车属性确认方式:持有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客车营运证的车辆。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适用本办法。

1. 注册登记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汽油车,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柴油车;

2. 报废拆解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车辆;

3.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上(不含1年);

4.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5. 非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故意损毁等导致报废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不适用本办法。

1. 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机动车;

2. 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财政资金支付购买的机动车;

3. 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车型的机动车;

4.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适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

5. 不符合属地管理条件的机动车。

三、补贴标准

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车主,按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日期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补贴。按《钦州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标准》(附件1)实施补贴。

四、申办程序

(一)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将车辆交售至本辖区内有资质的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车辆进行属性和完整性判定,不属于补贴范围的车辆按原有报废程序回收或退回,属于补贴范围的按淘汰补贴程序回收,办理报废手续,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车主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取得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三)受理窗口根据车主提交的相关材料,完成车主信息的审核,对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出具《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车主认定后提出淘汰补贴申请的,由车主签名确认,单位代办人员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受理窗口在《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申请表一式4份,分别留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及原机动车所有人存查。车主等待资金拨付入账。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回收、注销所需材料

1. 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特别授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特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所需材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3.《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4份(受理窗口现场打印,车主签字确认,单位代办人需加盖公章);

4. 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1份;

5.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原件、复印件1份;

6. 全权委托书原件;

7. 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主要用于核对。核对无误后,全部复印件、材料3的3份原件和材料6的原件留下存档,其他退还。材料1-3留存材料2套分别留财政、环保部门存查,其余材料留商务部门存查。

六、受理窗口设置

在市商务局增设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办理业务窗口,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业务。

七、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

负责审核确认黄标车,负责黄标车淘汰补贴综合协调工作;定期汇总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数据。

(二)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营运客货车属性的认定,做好营运黄标车淘汰数据统计工作。

(三)公安部门

负责审核和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确定汽车提前报废的有效性;审核车辆使用性质,排除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或事故报废的车辆;负责界定已淘汰黄标车的归属地;配合环保部门统计分析黄标车淘汰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黄标车淘汰更新明细信息。

(四)商务部门

负责监督回收拆解公司做好报废车回收工作,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地点,监督报废回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负责核实《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填写并打印《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负责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告知办理人审核结果,发放补贴资金。

(五)财政部门

负责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名录;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做好资金拨付工作。补贴资金来源:根据《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的精神,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其余50%由市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在灵山、浦北两县登记的车辆由县财政负担20%、市财政负担30%。在钦州市登记的车辆按车辆所有人住址属城区的车辆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属钦南区、钦北区乡镇和钦州港区的车辆分别由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财政负担20%,市财政负担30%。所属县区的补贴先由县区财政全额垫付,自治区和市对县区的补贴资金采用年度清算的办法,参照《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结算。

八、补贴审核拨付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减少补贴审核拨付程序,对符合规定的车辆补贴资金,由商务部门在审核合格后办理补贴资金发放,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车主账户。

九、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2015-2017年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资金管理工作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工作监督。

(三)黄标车、老旧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贿赂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补贴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补贴的,由纪检部门查办;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附件:1. 钦州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标准

2. 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

 3. 钦州市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单位信息表

 4. 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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