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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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

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稳定和刺激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大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一)实行购房消费补贴和税收优惠

1.实行首次购房奖励。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2.实施契税财政补贴。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实缴契税额30%的补贴。

3.首次购房奖励和契税财政补贴由县(区)财政局根据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奖励和补贴证明,从房地产税收收入中予以解决,自2015年9月10日起执行,暂定两年。

4.实行二手房交易税收优惠。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二)放宽公积金贷款限制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6.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息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8.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职责,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放款速度,做到应贷尽贷。

9.银监部门应将首付比例为20%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户纳入委贷银行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范围,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住房消费金融支持

1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1.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减轻购房者利息负担。

(四)放宽购房落户及其子女入学政策

12.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凡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凡购房落户均可办理城市户口。

13.子女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所在地,在相应学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着力营造房地产开发的良好环境

(一)强化政府综合协调作用

14.建立房地产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金融、税务、统计、消防、气象、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房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规范行政审批和收费

15.全面清理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明白卡,全面取消没有审批依据的限制性审批。

16.相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登记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中的相关要求,不得擅自增设门槛、增加要件和延长办理时间。

17.对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3日内予以审核。对各县(区)确定的房地产重点项目、列入贵州省100个城市综合体名录、落户省市示范小城镇的房开项目和有后续项目的诚信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适当降低。

18.切实落实国家和贵州省清理收费的各项政策,取消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的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收费制度和标准,切实为房地产企业减负。

19.对符合条件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予减缴免缴。加强对新建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凡是按规定需返退的各类基金、保证金等,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及时予以返退。

(三)搭建房地产开发金融支持绿色通道

20.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为达到预售条件的经营性用房提供商业贷款,积极开展和拓宽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

21.提高贷款效率和审批速度。切实落实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住房贷款额度,缩短房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

2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合同签订时,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三、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

23.积极争取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既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又重点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位置重要、对优化城市布局和促进房地产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棚户区。

24.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严禁划地安置,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鼓励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县(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移民安置房等。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适当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四、全面加强市场引导

25.积极制定和实施产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城市第三产业,强力推进大健康医药养生、文化旅游、现代商贸物流等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增加城市就业岗位,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刚性需求。

26.引导和鼓励开发商从市场需求出发,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特征和购买能力,开发不同档次、不同价位的商品房,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充分调动消费潜力。

27.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及时主动发布商品房建设、交易、价格等方面的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深入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刺激合理的购房消费,提振消费者购买信心。

28.鼓励本地房开企业进行整合,提升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业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无序开发和产品质量低劣到设计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产品的转型升级。

29.加对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巡查力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制度和项目手册验核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本金制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30.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实施动态管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防范风险预案, 实时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效化解市场风险,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1.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建立规范安全、快捷便民的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及时公布使用信息。

五、扎实搞好用地管理

32.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调整使用、依法收回等措施,盘活存量和闲置土地;大力筹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加大土地出让力度,努力筹措城镇建设资金;加大土地收储力度,确保城镇各类用地需求;严格建设用地标准,强化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控制,实现土地集约利用。

六、科学进行规划引导

33.突出山水园林建设理念,体现显山露水、错落有致、层次分明的城市建筑风格,科学完善和修订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供水、供气、供暖、供电、通讯、交通、停车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地面、地下管网建设,立体同步推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34.坚持规划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群众知晓率,强化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城市的整体规划要求发展房地产,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35.加强房地产项目策划和功能设计,着力提升居住小区整体品质、城市住房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全面建设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住房。

36.加大城市绿化力度,确保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4平方米以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和拆除影响城市功能和景观的旧建筑及临时设施,统筹做好主干道、主入口、城郊结合部和小街小巷等地段的绿化建设和改造,打造节点景观。

七、严格加强环境管理

37.加大“整脏治乱”力度,加强城镇市容市貌管理。以各种创建活动为载体,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综合执法力度;组建完善“拆违”专业队伍,建立拆违日常巡查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认真落实“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相关责任制度,对“整脏治乱”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8.强化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深入开展以街巷院落、小区、城效结合部、建筑工地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理顺公交管理体制,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加强城区交通执法工作,整治违章行车、乱停乱放等行为。

39.强化物业管理,促进传统住宅管理向现代物业管理转变,不断优化人居环境。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40.建立城市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按照“高度集权、高度负责、高效运转”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市城镇化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督查指导。建立市县两级领导联系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

41.把城镇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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