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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席上,多名上诉人垂下了头 本报记者宋飞鸿摄 |
去年底,榆林中院一审判李飞有期徒刑19年,团伙其他19人也分别获刑。昨日,省高院终审驳回李飞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称为榆林“涉黑第一案”的该案尘埃落定。
组成团伙自定“家法”
榆林市中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1月,李飞因敲诈勒索被劳教释放,后与同案劳教释放人员李耀阳常在一起赌博。2007年至2009年,李飞为了形成一定的势力,与李耀阳先后拉拢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李宁宁、任永红等人多次进行赌博、“放板”(即放高利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飞为首,以李耀阳、李宁宁、任永红等为骨干成员,高建、冯东等参加的成员达二十人的违法犯罪组织。
2008年3月,李飞为了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纠集成员在榆阳区一“山庄”开会,并规定了该组织成员的地位:李飞为大哥,其他成员相互称姓名,排名靠后的听排名靠前的指挥;要求组织成员平时不该问的不问,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随叫随到;还要求组织成员不能吸毒、贩毒,不能盗窃、抢劫,违反者轻则家法处置(打、骂),重则开除出组织。
砸赌场强行收保护费
倚仗其组织的势力,李飞在榆林市榆阳区、佳县等地多次与他人共同聚众赌博,安排其组织成员在赌场“卫胡”(即维护赌场秩序和安全)、“放板”、“打贯”(即组织赌博人员抽取参与赌博人员一定数额的赌资);还召集组织成员持砍刀、钢管到佳县他人组织的赌场砸场子,砍伤、打伤多人,强行收取保护费6万余元,控制佳县地下赌场一个多月。非法获利由李飞保管和支配,用于赌博放贷、购买作案工具、车辆,成员的饮食起居、生活费等。这伙人作案前统一安排分工,统一发放作案工具,统一戴面罩和手套进行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自2007年以来,以李飞为首的犯罪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榆林市榆阳区、佳县等地,实施赌博、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致3人重伤,5人轻伤,2人轻微伤,敲诈勒索6万余元。2009年10月,李飞等人被榆林警方抓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被一举捣毁。去年12月,榆林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李飞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16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李飞、李耀阳等被告人提起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昨日上午,省高院二审认定,李飞组织、领导、指挥李耀阳、李宁宁、任永红、薛继伟等人,依靠暴力、胁迫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并对佳县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在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
李飞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已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李飞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省高院认为,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