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世界知识产权日演讲稿范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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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演讲稿【一】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受邀参加今天这样的盛会。我的演讲题目也非常切合这个主题,这是我的研究体会,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战略,还是知识产权的应用战略,最后都要基于专利信息的利用。如果专利信息利用不好,可能我们的创造应用都不能有效实现。所以,今天我就围绕这样一个主题跟大家分享一下??在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当中形成了哪两类新兴市场,以及在这两类新兴市场中如何利用专利信息或者是专利文献,特别是在这两类新兴市场当中,会带来哪些法律问题,提前或者是及时地了解这些法律问题,能在未来创新和知识产权应用中把握正确的方向。

在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之后,形成了最典型的市场,这是一个共识。这个市场就是许可市场,也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给人类带来了包括技术转移、技术许可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支撑了这样一批人和这样一批产业。最典型的是知识产权应用或者是许可市场。特别是今天,在知识产权应用当中,更多的是依赖于许可,比如说版权许可,像今天的版权产业或者是大型跨国公司都是依赖于版权许可。最典型的就是像微软这样的公司。我们最近看到像苹果也是一样,苹果商店里面有很多的信息可以应用。

但是,我们没有注意到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另外一个市场,这个市场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就是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诞生的创新市场。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大家可能会说创新怎么会形成市场呢?我们说以前的创新活动都是围绕企业的市场需求。企业由于产品或者技术竞争的需求,可能会投入一些创新,或者是国家基于经济及科技的发展进行RND投入。但这些活动都不能是完全的市场活动,都是一种间接的经济活动。

但是,近年来我们看到由于各国特别重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他们在创新领域中的投入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众多的金融企业和市场上的金融机构,他们认为创造也是一种市场。于是,他们就向创造投入。同时,也发明出很多商业模式,比较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公司。这类公司不仅仅在美国才有,很多国家都有这类的公司。这些公司都有自己的商业模式。到今天为止也没有明确的文章可以描述清楚这种商业模式。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由于这类商业模式诞生了这一类市场。在这类市场当中,可能会牵涉到很多专利信息的再挖掘和再利用,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知识产权创造。从早期的创新开始,企业自身的投入以及国家的投入。发展到中期,有风险投资公司进入,一些社会闲置资金开始关注创新活动。但是,远远没有达到回报的阶段,仅仅是在不断地投入,比如说高智这类的公司还是在投入,刚刚开始有一些回报。发展到近期,不仅仅有风险投资公司进入,独立的金融公司,或者是知识产权的贸易公司也诞生了。这种独立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专利技术。我们说得更直白一些就是专利权,或者是知识产权,他们经营的产品就是这些权利。

很多人都划一个问号,经营这些权利,应该有一些方向,比如原来有一些公司集中在IT、生物医药领域。特别是像一些大的公司衍生出一些技术公司,比如像汤姆逊这样的技术公司集中在某一类的技术领域。但我们近期看到一类公司不是这样,他们是全方位地分析这些产业的分布。特别是分析一个产业领域的全部产业链的技术情况,从中选择一些发明点,再进行创新的投入。在这一类独立的公司里面,专利权或者是知识产权可能是全方位的分布。就像超市中的商品一样,这些公司有淋漓尽致的知识产权,社会上需要哪些权利,就会从这些仓库里把权利拿出来出售。这样的公司就是纯粹的知识产权贸易公司。目前刚刚有一种趋势,但未来一定会形成很大的规模,也就是今天很有钱的这些机构就会向创新进行投入。

我们有的时候给企业做专利预警,可能分析不出有这类公司存在,可能只关注竞争对手,只关注同业的竞争者,你可能关注不到从来没有认识到的公司,他们手中可能也会掌握一些专利权。所以,专利信息的利用和分析不仅仅是定位在某一类市场或者某一个技术领域的分析。因为时间的关系,我还不能完全展开。其实还有很多关于独立公司的经营模式。这样会带来很多的法律问题。

我在这里举一个例子,比如这类公司生产产品要卖给谁?一定是卖给有需求的公司。这些有需求的公司怎么找到它?我们不知道这个世界上哪个商店卖这些技术,早期这些公司有一些主动的宣传。也可能会透过一些诉讼或者是谈判的程序来寻求买家。在这个过程当中就会出现专利信息利用的特例。

在这里我们给大家展示一下在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创造出的权利,不仅仅在专利方面,还有商标、版权。当然,商标是伴随着专利技术的发展来进行许可。商标很少有出售或转让的可能性。这三类的创新活动可能会产生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有的时候更像金融市场的规则。在金融领域有很多金融衍生品,很多人不可理解,实际上是创造出来的一些规则。在知识产权市场创造过程中也有类似于金融衍生品的理念。未来在这个世界中可能还会有很多经济或者金融领域的理念来介入。

在这里我有一些观点要澄清一下,比如知识产权的创造市场,人们经常联想为创新活动。实际上它跟创新活动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创造过程有很多是经营行为,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动是真正的竞争需求。创新到创造,到形成权利,这个过程是很多企业专利战略主导的。我个人一直都认为知识产权的创造里面,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或者是50%以上是企业战略性的经营部署,而不是创新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进行专利的分析和检索的时候就应该考虑这样的机会。否则的话,你提供的信息报告和检索结果可能就不一定符合用户的需求。

在中国这种创新理念下有不同的创新模式分类。不同的分类对信息的依赖和需求也是不一样的。特别是这种分类对制度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第二类市场是知识产权的应用市场。应用的手段和渠道有多种。早期以专利的转让和许可为主,近期更多的是经营活动。无论是哪一种应用,它的基点都是围绕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驱使下就不妨有寻租的行为。在知识产权寻租的可能性存在的情况下,就要在法律上给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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