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国际儿童节是在六月一日,这一天是全世界小朋友共同的的节日。
据了解,对于儿童节放假安排,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0-18岁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就是儿童。但是中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员年龄在14岁以下,而共青团员的入团年龄为14岁 以上。这又说明14岁以上就不属于儿童组织,属于青年组织。“‘六一’儿童节是国际性的节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未满14周岁的孩子都要放假。”
据了解,对于儿童节放假的安排,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6月1日午可放假1天。但也有不放假的,也有放半天的,一般来说学校会组织一些活动。不同学校可能会有不同的安排,这个以当地为准。
儿童节的由来:
国际儿童节的设立,和发生在二战期间一次著名的屠杀--利迪策惨案有关。1942年6月10日,德国法西斯枪杀了捷克利迪策村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 余人和全部婴儿,并把妇女和90名儿童押往集中营。村里的房舍、建筑物均被烧毁,好端端的一个村庄就这样被德国法西斯给毁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地经济萧条,成千上万的工人失业,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儿童的处境更糟,有的得了传染病,一批批地死去;有的则被迫当童工,受尽折磨,生活和生命得不到保障。为了悼念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各国代表愤怒地揭露了帝国主义分子和各国反动派残杀、毒害儿童的罪行。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1] 当时的很多国家表示赞同,特别是。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6月1日定为儿童的节日,尤其是在。在欧美国家,儿童节的日期各不相同,而且往往很少举行社会公众性的庆祝活动。因此有人误解为只有才将6月1日定为国际儿童节。
为了保障全世界儿童的权益,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召开执委会决定,将每年6月1日作为国际儿童节。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规定,将中国的儿童节与国际儿童节统一起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