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费,费用收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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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各个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245号文件);住宿收费按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执行;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学费及各个专业学费标准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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