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2014)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家奖学金: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第二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所在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两种。
第二十三条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十四条其他助学渠道:支持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引进社会助学资金等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