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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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为了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校的学分制建设,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让学生在大学初期学习阶段,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学习潜能和专长,重新选择专业,并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8月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3、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二O一二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推进学分制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并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七年制学生自愿申请转入五年制本科专业学习者。

(五)第一学期的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限选课与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分,且在第一学年内无补考课程。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学生在非医学专业之间转专业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 文科类学生不可转入只招理科类考生的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需符合招生政策,以文体类招收入学的学生不可转入其他类别专业。

第五条 考虑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接收转专业的人数根据学校当时的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已转入或转出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转入或转出专业行政班级原学生人数5%。

第六条 相同学科门类专业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不同学科门类专业可转入低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七条 转专业申办程序:

(一)每年5月中旬前,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下一学年可接收转入学生人数;教务处公布全校各学院可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考核内容以及方式。

(二)5月下旬前,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附学习成绩表一份,盖所在学院公章),逾期不予受理;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对其转专业资格进行初审。拟转入学院将通过初审的转专业资料(包括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表)转交教务处。

(三)6月上旬前,由学生处、教务处复审学生转专业资格,并由教务处组织对通过复审的学生进行统一笔试。

(四)6月中旬前,根据各学院可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的1.2倍以及笔试成绩排名,教务处向各拟转入学院公布准许参加面试的学生名单及笔试成绩。

(五)6月下旬前,获准面试的学生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并递交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对学生进行面试、评分(面试形式、内容由学院定),并计算总分(笔试占70%,面试占30%)、总分排名和签署意见,以及向教务处报送转专业审批表。

(六)7月上旬前,学生处、教务处对学生转专业进行审批,并由教务处公示拟同意转专业名单(如有放弃转专业的,按照总分排名依次递补)。

(七)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上报校领导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知学生处、财务处、相关学院等部门。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于7月中旬前办理完成转专业相关手续。

(八)转专业学生各门课程学分互认工作,参考《广州中医药大学课程学分抵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经学生同意,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此类情况的学生可不经过第七条的程序,获准转专业。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原专业

学院 专业 年级

申请转

入专业

学院 专业 年级

高考考生类别

第一学期学习

成绩绩点

学习成绩班级

排名(%)

申请人:

学生转专业资格审核意见

初审

学生所在学院意见

拟接收学院意见

审批人:

学院公章

审批人:

学院公章

复审

学生处意见

教务处意见

审批人:

部门公章

审批人:

部门公章










附件3: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原专业

学院 专业 年级

申请转

入专业

学院 专业 年级

笔试成绩

面试成绩

总分

总分排名

拟接收学院意见

审批人: 学院公章

学生处

审批人: 部门公章

教务处

审批人: 部门公章

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意见

审批人:

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意见

审批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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