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结果查询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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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兰州城市学院(简称:兰城院),英文名称为:Lanzhou City University,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lzcu.edu.cn。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737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培养层次:本科、专科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十条 办学类型:应用型大学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东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为组员。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00%-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及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院校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在第一院校志愿报考考生满额情况下,按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根据“成绩优先”的原则,对第一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序确定专业,若出现成绩并列的情况,则文史科考生按照语文、综合、数学,理工科考生按照数学、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专业;浙江省考生,按照相应的投档规则录取,同分情况下我校认可浙江对于同分考生的位次排序规则。中职对口升学考生按照专业技能、专业基础、公共基础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专业。对非第一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照投档成绩排序确定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成绩排序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即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然相同,则按等级排序录取,排序顺序为A+B、AA、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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