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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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实践中各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还担负以下职责:

1、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主席团应做的各项工作。

3、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4、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和主席团决议、决定的有关事宜。

5、列席本级党委会议和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

6、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负责督办。

7、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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