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山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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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针对考生人数多、体检任务重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其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

凡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含春季及夏季)的所有考生均需参加体检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

填报军事、公安、武警等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或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标准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二、体检时间

3月25日至4月15日进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工作时间。

三、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见附件1)的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并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见附件2)中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管理。该项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指导。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专门的体检站。相关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卫生部门的人力、场地和器材等做好体检工作。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体检工作的指导。

(二)做好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思想觉悟高的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体检工作开始前,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参检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纪律要求、体检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尤其要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确保体检结论客观、准确。全体参检人员应遵守《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3),对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站)要建立体检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错检、不漏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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