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谈谈最新益阳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及赔偿标准计算方式,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益阳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益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管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参保及东部新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和中央、省驻益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对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工伤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报告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市本级参保单位应当于发生事故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原因等),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送《益阳市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账,予以登记。
各区县(市)可参照市级报告方式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要求,确定本地报告方式。
(三)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请的,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6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职工及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事实清楚、权责明确且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认定,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具体认定程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四)工伤认定备案
对涉及人员死亡的工伤认定,在认定决定作出后,送达之前,应按照省厅的要求,登陆湖南省工伤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各区县(市)应同时将相关案卷资料报送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在收到省级工伤保险部门登记备案回执后方可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且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之前向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伤情或伤残状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建议。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有关资料,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后应当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三、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分级经办负责,统一储备调剂。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在明确各区县(市)当年扩面和征缴任务的同时,基金的日常管理仍然采取分级经办的形式。各区县(市)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对基金实行管理。继续实行市级储备制度,各区县(市)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直接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储备金财政专户,市留存5%,由市统一向省上解5%。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但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仍然为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负全责,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市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因发生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各区县(市)完成当年扩面和征缴任务,其工伤保险基金不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申请省、市级储备金调剂,未完成当年扩面和征缴任务的不予调剂。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宣传奖励费、工伤康复费等从基金中列支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部分项目支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
四、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管理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稽核、咨询服务和协助做好工伤认定有关工作。
(二)建筑行业、矿山业及部分特殊行业必须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参保实名制,可按先缴费后补报名册的办法登记注册参保。
(三)参保单位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所发生的工伤,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缴费之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关于工伤医疗服务管理
(一)全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日常工伤医疗的稽查等工作。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应当及时、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参保单位发生工伤后,应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若遇特殊情况需紧急抢救时,可就近抢救处理,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救治。
(三)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标准进行医疗救治。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外服务的,应履行自费签字手续,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承担。如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同意,所产生的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标准外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负担。
(四)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救治需要转往市外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由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经各地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遇特殊情况需立即转院的,可在转院后3日内补办手续。未经批准转院的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或者工伤职工负担。
六、职责与监督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营运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七、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益劳社发〔2009〕100号)同时废止。
二、益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0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新或2022(历届)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或2022(历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或2022(历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