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开展工伤保险现场咨询宣传活动之际,番禺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为市民讲述工伤的典型案例
夫妻同在一家公司从事不同的岗位,丈夫到妻子所在岗位帮忙,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员工曾在外省煤矿工作8年多,到我区某模具厂工作1年后,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员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但不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这些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近日,在广东省集中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现场咨询宣传活动之际,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这几个典型案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这几种情况都属于工伤。
案例一:丈夫到妻子岗位帮忙受伤
概况:李某夫妇都在同一单位工作,丈夫李某在A车间做维修工,妻子在B车间做操作工。李某工作较机动,曾到妻子的车间帮妻子工作,单位发现后,警告批评李某,也告知其单位规章制度不允许这样帮手。在×年×月×日,李某又偷偷去帮手,被妻子操作的机器压伤左手。
解释:职工的受伤情况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在上班时间出现“串岗”情况,到别的岗位操作机器,但其他员工的岗位仍属于在单位的工作场所内,生产的是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李某的受伤情况基本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大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适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这个案件可以看到,李某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公司仍须负起工伤赔偿责任。公司的生产管理制度实施不完善、不严格,也是造成工伤出现的原因。公司应做好管理,避免员工出现串岗情况,遵守劳动生产纪律,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案例二:入职模具厂一年查出矽肺
概况:陈某在外省某煤矿工作了8年多,后到我区某模具厂工作1年后,被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
解释: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就此案例,如果我区某模具厂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陈某的职业病是先前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造成的,那么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否则,要由我区某模具厂承担陈某的工伤赔偿责任。通过案件处理,用人单位要注意在招用工时要入职身体检查,入职后定期职业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案例三: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概况:郑某(因遗失身份证)使用王某的身份证于10月3日入职我区某皮具公司,从事生产工工作。1月18日上午7时55分左右,郑某从租住地驾驶无牌号电动车回公司上班途中,途经市莲路沙涌村38号对出路段时,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解释:该公司认为郑某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未明确,其因车祸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系,并不是公司的员工,郑某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区人社局依据该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显示郑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据广东省居住证、租房合同、房东证明等明确了郑某的居住地址。
根据区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及事故发生时间为上午7时55分左右的情形下,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郑某依法作出工伤(亡)的决定。但该公司对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本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后该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本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后该公司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