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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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47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等规定,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统称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市及驻芜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现仍由原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纳入待遇项目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筹管理后,人事关系仍按原渠道管理,下列待遇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 工伤复发医疗费;

(二)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 生活护理费;

(五) 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资金筹集及渠道

(一)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筹管理,需由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统筹金。工伤保险统筹金包括医疗统筹金和长期待遇统筹金。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工伤医疗统筹金缴纳标准:

一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统筹时,应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规定的标准,缴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一至四级医疗补助金统一按五级标准缴纳。

达不到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统筹时,按照每人8000元的标准缴纳。

2、长期待遇统筹金分为:伤残津贴统筹金、生活护理统筹金、辅助器具统筹金、供养亲属抚恤统筹金等四类,按下列标准缴纳:

(1)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统筹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以纳入统筹管理当月待遇发放标准为基数,从纳入统筹管理当月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之月。缴纳标准低于省人社厅规定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及生活护理标准下限的,按省人社厅规定标准执行,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2)供养亲属抚恤统筹金缴纳标准:由用人单位以纳入统筹管理当月待遇发放标准为基数,从统筹管理当月一次性缴纳至70周岁;未成年人缴至18周岁,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缴纳。缴费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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