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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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系统调整相关群体社保待遇视频会议,统一部署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伤保险等8大类21项涉及民生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266万多名。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具体内容

一是待遇水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依据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12.5%以及伤残津贴月人均256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1063元,进行测算后确定将321元、133元分别作为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调整的基准数,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依次计算,最终确定这次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加297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加126.5元/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生活护理费调整的标准水平,由各统筹地区以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

二是调整范围。本次调整意见规定的调整范围是12月31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12月31日(含31日)前虽然进行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但已经死亡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三是执行时间。为落实《省政府<关于系统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意见》要求,今年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时间确定为1月1日,目的是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同步实施,有利于建立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四是待遇资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含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次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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