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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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问:伤残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答:工残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新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部位所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问: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资格认定条件及计发标准?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子女不满18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年龄限制)。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核定。

问:工亡遗属如何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复查认定?

答:每年4—6月进行一次生存复查认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1.一般人员采取面对面认定方式,即工亡遗属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证》,学生还需学生证或学校证明;行动不便的工亡遗属其家属可提供按要求拍的两寸彩照和社区证明及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定。

2.异地工亡遗属采取发函认定方式。

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的人员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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