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项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降低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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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2015年以来,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障费率”的精神和相关部委工作要求,我省按规定先后调整降低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共减轻企业缴费负担1.59亿元。

4月24日,我省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至1.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预计全年减轻企业、职工缴费负担1.6亿元,其中企业减轻负担0.9亿元,事业单位减负0.1亿元,各类职工减负0.6亿元。

11月4日,我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印发,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原来的3类费率调整划分为8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调整费率后,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平均费率由0.89%下降至0.79%,下降了0.1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减轻各类用人单位负担0.27亿元,其中企业减负0.17亿元。

11月6日,我省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9%调整为0.5%,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预计全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0.58亿元,其中减轻企业负担0.5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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