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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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江西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近日,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下发的《江西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省直驻昌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同一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0.2%执行,费率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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