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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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联合市财政局、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指导的精神要求,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原则,经过专项调研和测算,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的。

调整之后,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1%、1.8%、1.9%、2%、2.8%、2.9%和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则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安监局4部门于2015年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但根据人社部文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范围调整为所有行业单位,并且一类行业仅能在其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

经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全市一年可减轻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负担近1000万元,而且,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影响,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逐步提高。

下面是快车教育收集的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问题

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1%、1.8%、1.9%、2%、2.8%、2.9%和3%(详见附件)。

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问题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安监局4部门于2015年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5〕6号)规定执行,但根据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范围调整为所有行业单位,并且一类行业仅能在其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

三、有关要求

(一)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要切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依据用人单位的行业门类及大类,同时参考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因素,由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照调整,无需用人单位另行申请调整。

(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总工会之间要共同配合,执行过程中,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建筑施工等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建立健全工伤风险应对基本措施,共同促进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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