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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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了《泰安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了,至此,泰安市的工伤保险政策对全市各类人群实现了全覆盖。

《办法》规定,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和鉴定为工伤旧伤复发的,其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公务员法》的‘公伤’的认定范围小,主要是抢险救灾等因公负伤行为,而根据新的《办法》规定,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范围扩大了。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原规定与新规定

原规定:早在2004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便逐渐开始缴纳工伤保险,此后范围逐步扩大。然而,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需要参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新规定:1月1日即将实行的《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费率执行情况:根据《办法》规定,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我市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执行,目前是0.2%,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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