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吉林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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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完整版】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日23.39元

(三)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

(五)停工留薪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护理费评残前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人标准支付

评残后的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长春职工月平均工资×50%;大部分不能自理:长春职工月平均工资×40%;部分不能自理:长春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七)一至十级及工亡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

总计

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

90%本人工资

二级

25个月本人工资

85%本人工资

三级

23个月本人工资

80%本人工资

四级

21个月本人工资

75%本人工资

五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70%本人工资

18个月本人工资

16个月本人工资

52

六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60%本人工资

16个月本人工资

14个月本人工资

46

七级

13个月本人工资

13个月本人工资

11个月本人工资

37

八级

11个月本人工资

11个月本人工资

9个月本人工资

31

九级

9个月本人工资

9个月本人工资

7个月本人工资

25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7个月本人工资

5个月本人工资

19

工亡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长春市(2015)5086.58元×6=30519.4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195元×20=623900元

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4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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