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本溪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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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调整工伤赔偿待遇标准

本溪市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对本溪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这是本溪市人社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溪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作出的新调整。

一、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在职工伤职工;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此次待遇自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凡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1850元、1750元、1650元和1550元的分别调整为1850元、1750元、1650元和15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凡配偶每月领取的抚恤金低于850元的按850元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抚恤金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2.生活护理费:凡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4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2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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