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抚顺大病医疗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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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条件

抚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抚顺少儿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参保人在就诊前已办理门诊大病审核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医院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少儿医疗保险证损坏等原因不能记帐的;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

4、经本市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

5、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机构住院,并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6、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市外定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事先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

抚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8、其他大病等。

报销材料

《医疗证》、IC卡、收据及相关病历等材料。

报销流程

用人单位:参保单位凭《医疗证》、IC卡、收据及相关病历材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比例及范围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

1、老年、成年居民:三级甲等医院600元;三级乙等医院500元;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温馨提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住院一次递减100元,三级医院最低不少于300元,三级以下医院(包括专科医院)最低不少于100元

2、未成年居民:三级医院300元;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温馨提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住院一次递减100元,最低不少于100元

报销比例

1、老年、成年居民:三级综合医院55%;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5%

2、未成年居民:三级综合医院65%;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20元;

报销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支付;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三级乙等医院、市级专科医院、二级医院、社区医院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6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200元/人次。

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每住院一次递减100元,但最低不得少于200元/人次。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三级综合医院、市级专科医院(含二级综合医院)、社区医院(含一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的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负担15%12%10%,退休人员负担10%8%6%

注:外市住院报销比例为: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负担35%,退休人员负担25%(起付标准为:1000元/人次)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及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

2015年抚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最新调整


报销范围: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病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儿童诊疗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按辽宁省统一规定执行。

注:超出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地点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迎宾路北段九号

电话:0413-3998007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新抚分局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

电话:0413-3998115

抚顺市社保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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