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山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对外发布了关于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伤残津贴调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5元;
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
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350元的补齐到235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
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3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2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2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14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3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35元。
注意:
关于资金渠道调整,具体为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值得关注的是,要求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统一印制的调整待遇申报表,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核准。
附:工伤伤残待遇一览表(山西)
工伤 医疗 待遇 伤残待遇 | 医疗待遇 | 1、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停工留薪期及待遇支付 |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月发给陪护费。) | |||||||||||||
辅助器具费 | 因生活或者工作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 完全不能自理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部分不能自理 |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2、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
标准 | 50% | 40% | 30% | |||||||||||
伤残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数) | 27 | 25 | 23 | 21 | 18 | 16 | 13 | 11 | 9 | 7 | 本人工资×月数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伤残津贴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1.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5-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1-4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月数) | 36 | 33 | 24 | 21 | 18 | 15 | 1、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5-10级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3、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本人工资×月数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月数) | 24 | 21 | 15 | 12 | 9 | 6 | ||||||||
注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