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西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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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如何?具体比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江西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江西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0.4%、0.8%、1.2%、1.6%、2.0%、2.4%共6档进行划分,其比例是指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定养老基数,其基数一般在60?300%之间,其比例由工伤部门根据各单位行业、用人性质及用人风险进行选定,个人不承担。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江西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工伤保险理赔第一步:提交工伤报告

2015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的职工发生因公致伤的事故以后,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保险理赔第二步:工伤认定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工伤保险理赔第三步: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理赔第四步:协商赔偿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工伤保险理赔第五步: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延伸阅读:

江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因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一级至四级标准依次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二)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标准依次为本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工资。

(三)易地安家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相当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至十级标准依次为本人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工资。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职工,根据本人自愿,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改发基本养老金。

(五)因工致残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本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用人单位除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发给有关待遇外,另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依次为本人8个月、7个月、6个月、5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本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标准发给。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对象和顺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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