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工伤保险应该如何办理呢?具体流程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济南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1.接收材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接收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检查。对工伤职工工伤认定、鉴定和缴费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讲明原因,当场退回;如提交的材料不完整,讲清需补充的材料。对符合接收条件的材料,在《工伤保险待遇报销接收材料登记表》进行登记,定期将现金报销材料移交市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初审人员。
2.审核。初审、复审工作人员逐项核对报送材料并录入《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其中工伤医疗费用明细应录入工伤医疗审核拨付系统,并打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现金报销结算单》。
3.复核。医保监督处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专基金管理处支付,复核有异议的,退回工伤保险处重新审核。
4.结算。工伤生育保险处对复审完毕的材料进行结算,打印《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
5.签批。工伤生育保险处每月20日前将《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汇总表》报分管局长审签后,移交基金管理处,由基金管理处报局长签批。
6.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处每月21日从工伤保险审核拨付系统中调取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复核确认的现金报销过录信息,与工伤生育保险处报送的《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进行核对,数据一致的,基金管理处负责人对网银制单、复核员进行待遇支付授权后进行拨付;不一致的,将系统数据与业务表单退回上一环节查找原因。
济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全面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和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情况,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浮一档或两档。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2年。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确定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对行业工伤风险进一步细化分类,工伤保险费率总体降低,全年将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000多万元。
济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济南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济南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济南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济南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