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
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3、职工因工死亡: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费用汇总清单1份;
5.原始病历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6.《台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
7.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口头告知经办人员)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到社保办理窗口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条件不符,不予报销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核:当场分析材料,核实真伪,审查申请人享受待遇资格,剔除不能报销或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伤残待遇标准,当场打印工伤待遇结算表;
4、复核:对已经完成审核的工伤待遇当场复核,如错误退回重新审核;
5、签字确认:已经完成复核的工伤待遇结算表当场交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核对银行帐号和户名。无误后当场返还结算表参保单位联和参保职工联。此业务对外现场办结。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台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