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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三亚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据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对象为三亚行政区域内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标准的调整分为自动调整部分和特别调整部分。
自动调整部分有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其中,伤残津贴部分,一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90%,二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85%,三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80%,四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75%,五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70%,六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65%。
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50%;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50%。
而在特别调整部分中,2013年一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据了解,三亚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原先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至六级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此次标准的调整,将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据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现行资金渠道解决;伤残津贴标准的调整,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根据《通知》本次调整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三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将按照我省“自动调整部分”规定的标准,每年自动调整一次,调整起始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不再另行通知。
对于7月1日的调整时间节点,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还未办理工伤保险补偿的个人,其补偿标准7月1日前的部分将按老标准执行,7月1日起的部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