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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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工伤保险知识,今天小编准备了南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南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南昌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延伸阅读:

南昌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南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近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了相关操作细则和《南昌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8%、1%、1.2%、1.5%、1.8%。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执行。

根据我市行业特点,多数企业的基准费率将下降,减轻了用人的负担,初步预计在2017年全市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5000万元,实现了“总体降低”的目标要求。但对于工伤不断,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用人单位其费率以后将会变得更高。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并且此次调整并不涉及待遇的调整,所以对于我市的参保职工来说,其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将不受影响。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同时,市政府也同意印发了《南昌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变化情况,每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其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及工伤预防情况,核定其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以八类行业为例,其基准费率为1.8%,如果单位一年来没有发生工伤或者是较少情况发生,第二年其费率最低可降至0.9%,但是如果该单位工伤事故频发的话,第二年其费率最高将达到2.7%。

而且为推进工伤康复未将康复费用纳入支出的范围计算,为鼓励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未将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利益造成的工伤费用纳入支出范围。但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食宿等新规定由基金支出的费用纳入了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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