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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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昆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专题督查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沈黎明,副主任任雪元、朱兴农、李修昌、张伟刚,副市长汤土云,市人社局、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安监局、总工会等单位领导,市人大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部分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任雪元主持会议。
在听取了市人社局有关情况汇报后,沈黎明指出,当前,重点要加强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宣传,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工伤保险法规的认知度,使企业和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努力扩大昆山市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和受益度,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职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实现依法维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好、落实好。他强调,要继续发挥“敢于争第一、勇于创唯一”的新昆山精神,不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加强工伤预防机制建设,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巩固和完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发挥浮动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探索工伤职工康复新途径,全面构筑“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努力促进昆山市工伤保险工作再上新水平。
汤土云表示,在今后工作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伤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经办单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不断促进昆山市工伤保险事业科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