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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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呢?大家对此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青岛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据介绍,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青岛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青岛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延伸阅读:青岛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列入规费项目

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切实保障对流动性强、不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投入,日前,市造价站下发了《关于计取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用的通知》(青标价字〔2016〕14号),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项目费用组成规费项目。

文件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青岛市新开工建设工程在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增加此费用,同时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若施工单位缴纳该费用,结算时施工单位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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