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工伤保险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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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中起步较晚。直到1908年联邦政府才颁布《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尔后该法推动了各州工伤立法的正式实施。

美国工伤保险及保障制度:

该法制定了五项基本目标:保障对象为可能受到工业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所有雇员;工伤保险是对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致残的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质性保障;提供充足的医疗保健和伤残理疗服务;鼓励雇主加强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补助金支付应有的服务体系。

此后,美国国会在多次修订《社会保障法》的同时,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修订。1956 年,对因工致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1984 年国会通过了《伤残津贴改革法案》,1996 年美国又对工伤保险计划的基本内容做了修改。

美国的工伤保险主要依据联邦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执行。但各州、企业也可结合本州、本企业制定相应的规定。如盐河水利工程管理局规定,损失在100 万美元以下由局自行处理,损失在100 万美元以上的向保险公司买保险,工伤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赔偿的项目有:工伤者所有医疗费;如致残不能工作可领取基本工资的95%,直到重新工作;如果致残严重,一直不能工作,可一直享受。

另外,美国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雇员了解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的有关法规及保险知识,以提高雇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意识。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中起步较晚。直到1908年联邦政府才颁布《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尔后该法推动了各州工伤立法的正式实施。美国工伤保险立法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工伤事故普通法。该法于1837年颁布,规定:凡受到工业伤害的雇员若要得到赔偿金,需提供雇主疏忽大意的证据,方可起诉雇主;雇主也有权运用辩护条款证明工伤是由工人自己或其同事的过失造成的,从而免除赔偿责任。另外,受伤的工人如果事先知道有关风险,即使雇主有过失也可以不予赔偿。由于这项条款不利于工人的利益,使大量因工伤残工人得不到应有的赔款和医疗费用,造成他们生活上的困难。

雇主责任法。由于工伤事故普通法存在一些缺陷,因而美国大多数州制定了雇主责任法。该法对工人提出的条款放松了限制,改善了受伤工人的法律地位。尽管“相对过错责任”代替了“过错责任”,但因工伤残工人面临的根本问题依然存在,因为把雇主的过失诉诸法庭,诉讼程序冗长,费用昂贵,且结果很难预料。

劳工伤害赔偿法。美国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的同时,导致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人数急剧增长。一些州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着手建立劳工伤害赔偿法,实行社会保险。美国有些州于1902年率先通过了工伤赔偿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在经历上述三个发展阶段的基础上,美国联邦政府于1908年颁布《劳工伤害赔偿法》,从而推动了美国各州工伤立法的正式实施。该法制定了五项基本目标:

保障对象为所有可能受到工业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雇员;

工伤保险是对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致残的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质性保障;

提供充足的医疗保健和伤残理疗服务;

鼓励雇主加强安全措施;

建立有效的补助金支付应有的服务体系。

此后,美国国会多次在修订《社会保障法》时,对工伤保险制度也做了修订。1956年,对因工致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1984年国会通过了《伤残津贴改革法案》,1996年美国又对工伤保险计划的基本内容做了修改,规定:从1996年3月29日起,因麻醉药品和毒品或酒精中毒而导致伤残的人不能享有工伤保险金,但因治疗疾病引起药物或酒精中毒而导致伤残的人,可以申请工伤保险金。由此看出,任何一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都不可能做到完美,它都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政治的变革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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