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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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贵州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贵州省雷山县严把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关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待遇申领工作,今年以来,贵州省雷山县人社部门积极强化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审核程序。雷山县人社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伤案件受理工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坚持案件现场检查与回访相结合,多方位、多途径对工伤案件进行取证调查,确保工伤案件的真实性;经查属实的,及时认定为工伤,维护参保者的权益。

 部门齐抓共管,加大督查力度。雷山县人社部门积极与安监、卫生、财政、地税、工会、住建、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整体作战、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定期、不定期对工伤保险费征缴、支付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确保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合规使用;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违规就医和谎报、虚报等行为从严处罚;增强工伤保险工作诚信度和透明度,促使工伤医疗的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截至目前,该县参加工伤保险6576人,征缴工伤保险费159.67万元,完成18件工伤案件认定,督促和指导67家企业、1200余人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进一步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贵州:办工伤保险不再“垫资”“跑腿”

前些年,有的工伤待遇拖1年多也不能支付,我们‘压力山大’。”说起工伤保险工作,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韩波深有感触:“现在,再也不用为待遇支付发愁了,工作起来很踏实。”

韩波切身感受到的这种“踏实”,源自贵州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成功运行。

7月,贵州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正式实施,经过两年多的磨合,实现了政策制度、经办规程、信息系统、基金管理“四统一”,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垫资”和“跑腿”的难题,收获不少职工点赞。

统收统支模式下的省级统筹

2013年,市级统筹模式下的贵州工伤保险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全省享受待遇人数比2009年增加了59%,当期基金结余同比下降50.4%;全省9个市州中,安顺市、六盘水两市当期结余率为-23%和-17%,工伤保险基金已难以自求平衡,加上各地同类企业费率不同、工伤职工待遇标准差异等,矛盾十分突出。

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的路径只能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在模式上,贵州选择了统收统支模式的省级统筹改革。

“选择省级调剂金模式相对简单,推动阻力也小,但由于“盘子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贵州省人社厅副厅长谢丹青告诉记者,实行省级统筹,改变了贵州各地市级统筹模式下各地自求平衡、自我管理的格局,打破了原有利益关系。“我们最终确定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的‘四统一’模式。”她对记者说。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贵州找准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着力点,构建起一系列的新制度。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贵州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市、州只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当年基金征缴按月上缴省级专户管理,支出的各项费用按月逐级下拨。为确保待遇发放,在市(县)支出户上预留两个月周转金,以实现“统一基金管理”。每年度,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下达各地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各地未完成基金预算任务而形成的基金缺口,一律由同级财政弥补。

全省制定统一的经办规程,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基金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监督等系统化操作和全程监管,以此实现“统一经办规程”和“统一信息系统”。

在信息硬件框架上,实现了“四横三纵”的信息系统模式,即同级横向确保认定、鉴定、经办与协议机构的信息共享,纵向确保省、市、县三级管理的互联互通。

完善制度配套让管理更规范

构建完成新的省级统筹体系,贵州人社部门着手完善相关配套机制,让工伤保险管理更加规范。

从源头的工伤认定抓起,省人社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工伤认定权,由市县两级共同组成工伤认定办公室,解决基层管理松懈问题。

抓住基金管理这一核心,印发了《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资金管理权限、会计核算、基金预算与决算、基金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让基层有章可循。

在《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省人社厅又陆续出台18个配套文件,构建起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制度体系。此外,还对全省费率确定机制、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工伤康复管理、工伤医疗机构定点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现在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更好干了。”采访中,安顺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圣告诉记者,现在待遇支付有保障,工作流程非常规范,社保局的工作重心都放到了扩面征缴上,特别是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上。

在经办管理上,贵州重点加大对工伤保险就医行为的监管,建立工伤事故快速报告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在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三目录”基础上,建立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一次性医用材料“三目录”标准数据库。加强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考核办法,对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认真履行协议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酌情给予奖励,极大改变了过去一些地方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和管理手段欠缺的问题。

人文关怀减负企业职工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贵州工伤保险推行省级统筹两年多来,目前基金累计结余升至19.57亿元,基金互济能力显著增强。2015年10月开始,全省平均费率从1.27%降至0.94%。9月,全省工伤保险征缴收入同比减少1.49亿元,为企业、职工群众减负明显。

“这一升一降,是省级统筹运行稳健、效益提升、抗风险能力增强的真实反映,说明省级统筹真正体现了工伤保险的大数法则和互济原则。”谢丹青说。

得益于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管理执行,2015年贵州全省享受待遇人数较2013年增加了24%,但待遇支出只增加了4%。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王梅认为,这是规范管理带来的效益,业务规范和系统完善,使得不合理支出被有效控制。工伤职工合理的待遇不但没有降低,相反得到了更好的满足。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职工罗守华,20多年前因工伤致高位截瘫,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罗守华享受的待遇中,每月增加了1000元的成人尿垫费用。

而这正是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配套政策加强人文关怀的体现。贵州将一次性尿垫、一次性尿片、一次性尿裤纳入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范围,有效减轻了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因工伤原因导致大小便失禁使用一次性尿垫等用品的费用负担,获得广大工伤职工点赞。

通过建立工伤事故快报和就医通知书管理制度,贵州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垫资”和“跑腿”的难题;实现了工伤职工跨参保地直接结算,在方便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的同时,充分体现了省级统筹公平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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