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有什么区别?为了解答大家的困惑,下面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一、雇主责任险的基本特征
雇主责任险的承保风险是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遭受人身伤害而引致的企业应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司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基本等同于工伤事故风险,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和法律费用,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不超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伤残赔偿比例表明确了1到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二、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异同
基本上可以这样理解我司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责任范围相同,但赔偿标准相异。
两个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均为工伤事故,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中第十四条列明的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第十五条列明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两个保险的赔偿内容和标准不完全相同。我司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项目如上所述,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及法律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保单规定的昀高固定金额支付,伤残赔偿金按照1到10级伤残的不同赔偿比例与伤残赔偿限额相乘支付,误工费用一般按实际工资额支付,医疗费用则在符合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和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内据实支付,法律费用根据实际产生的法律费用支付,各赔偿项目的赔偿额不超过各自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额累计不超过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具体赔偿额度的高低与投保时的赔偿限额约定相关。
两个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均为工伤事故,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中第十四条列明的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第十五条列明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而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相对固定。根据 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的赔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也即通常所称的“工伤保险”;另一部分由雇主自负,一般我们称之为“补充工伤保险”。(详见附件“工伤保险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赔偿项目包括:未达到伤残级别或评残前的工伤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安装假肢等辅助用具费用、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院所需交通和食宿费;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1-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津贴、劳动合同终止后的5到10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由雇主自负的赔偿项目包括:未达到伤残级别或评残前,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通常不超过 12个月,特殊情况下延长不超过 12个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支付护理费;评残后,5-6级伤残津贴,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5-10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3个月的工资。这些赔偿项目由企业承担,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之列,应由企业另行购买保险转移这部分风险,一般我们称之为“补充工伤保险”,其中较大部分赔偿集中在5到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目前我司补工仅承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可知我司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工伤保险统筹支付与企业自负部分有很大重叠。
拓展阅读: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的讨论
题引:
最近几年,政府大力向企业推广工伤保险,据说由于没有赔偿上限,且是政府推广,所以很多企业不再投保雇主责任险。我想了解一下,这两个险种究竟有什么区别?我所知道的是,工伤保险不能取代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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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保险概念呵!!!
第1,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适用《保险法》;工伤保险属于强制实施的社会统筹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用人单位、机构必须缴纳,员工不缴纳,它适用“社会保险法规”和《劳动法》。
第2,雇主责任险的名称很容易使人误解,这里的称呼很大程度上忽悠了所有的人,最大的问题就是老百姓嘴里都喊叫“雇主责任险”,但实际上有的用人单位投保时却是将员工确定为被保险人,那么这时的所谓“雇主责任险”,实际已经不是了,它在法律上多次被法院界定为给员工的福利,并不能免除保险赔偿后剩余的员工治疗费用的支付,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还有直接的、毫无推脱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是雇主自己,那么保险公司将在赔偿限额内就雇主的赔偿责任予以赔付,这时的保险,乃地道的“雇主责任险”(此论点应该是弄混了团意外保险)。
工伤保险是在工伤得以认定后,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在合法范围内予以支付治疗等费用,但这并不免除雇主在社保经办机构支付范围外的工伤赔偿(社保不是对所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伤待遇予以支付),如:伤残补助金等。
第3,受伤员工如果是因为第三方侵权原因造成受伤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多个地方法院都支持了工伤员工可以获得基于工伤和人身被侵权的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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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有差别,也有重合。
工伤是法律强制的,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
曾经做过一个详细的比较,有机会和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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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下,工伤,工伤补充,雇主责任,团意之间的区别:工伤是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来制定的法定保险,只负责一到十级的工伤认定伤害,具体的赔付标准每个省不同,被保险和受益人为员工及其法定受益人。工伤补充也是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伤残评定等级,不过只承保五到十级,赔付标准每个公司不同,被保险和受益人为员工及其法定受益人。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比工伤及工伤补充都要宽,没有达到伤残比例的,也可以在意外医疗中赔偿,伤残等级是中国银行下发的伤残赔付表,一般只有一到七级,可以扩展到十级,认定工伤的范围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一致,也可以用各种扩展条款加大保险范围,被保险人一般是与员工有劳动雇佣合同的企业,被保险人一定是企业,最后能拿到钱的也是企业。团意险的范围最宽,伤残等级和雇主责任险一样,都是一至七级,可以扩展到十级,24小时有效,不分上下班时间,被保险人为员工,如果员工签订赔款委托书,赔款也可以由企业代收,不过如果员工死亡,受益人为其法定受益人(一般不能明确受益人),因为死了不能签委托书。团意险与雇主责任的区别:雇主责任险有误工费,团意险只有住院津贴(某些公司为了做业务,团意也违规附加误工费)。雇主责任险能保职业病,团意没有。团意其实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如果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给员工后,员工也有权利向企业索赔,雇主责任险,是企业赔付给员工后,由保险人再赔付给企业,员工无权再向企业提请索赔(除非企业赔给员工的钱不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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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觉得雇主责任险的条款非常没有指导性,特别是对理赔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指导。第一,对于死亡赔付,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都应该按照足额进行赔付;第二,对于住院补贴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赔偿,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都承保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赔付?按照损失补偿原则,雇员获得补偿的金额不应该超过正常工作时的工资额,上述三个保险的赔款如何操作,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按照比例赔付?不合理,因为工伤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不能按比例折算;工伤保险赔付后不足的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赔付,没有理论根据,客户难以接受,毕竟保险合同是以条款作为准绳。第三,对于医疗部分也存在同住院补贴同样的难道。
本人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就是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完善条款内款,指明事故发生后处理品的标准,在理赔时才会有思路,也容易使客户满意。但是行业内很少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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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雇主责任险都扩展24小时COVER和24小时PA,感觉就是意外险+职业病险~~
实际理赔的时候,我这里一般都先让被保险人进行工伤索赔,由于工伤保险也是交了钱的,被保险人一般都会主动配合,工伤不能赔付或者赔付以后余下的部分就由保险人负责,但有些保单又以工伤标准为赔付依据,工伤不赔保险人也不赔,这就争议很大……雇主责任险究竟是工伤保险的补充还是代替品?说不清楚啊。
另外,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但现在新保险法出来后,如果雇主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话,雇员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了~~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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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
1、雇主责任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是工伤保险的补充,因为工伤保险的赔偿限额比较低,就现在的情况来说,不足以补偿员工损失;
2、医疗费用在赔偿限额方面可以补充,但在赔偿项目上无法补充,因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都是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和项目(至少三大家的条款是这样的),也就是说,一旦发上保险事故,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无法赔偿,企业要承担,在这个方面,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无法转移这些风险;
3、我曾经找过许多法律条文,好像雇主对员工的赔偿责任,没有哪个法律明确规定是否承担(即使实际上都要赔)、怎样承担。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又把劳动关系除外了,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法律空白。
4、有些特殊群体无论是雇主责任险还是公众责任险都无法纳入保险,比如临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如某企业因为装修发生围墙倒塌压死了施工人员,再比如某企业请的为大厦清洗的人员发上意外摔死,这些都是有实际案例的;但此类事故企业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考虑短期意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