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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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本情况,一式两份;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参保证明(可在省社保局网站http://www.gdsi.gov.cn/查询申请员工近期缴费记录,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4、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用人单位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伤害事故,应同时出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属机动车事故的需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属暴力、刑事等伤害事故,需同时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条件第三条的,另外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验证报告;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员工本人死亡的,同时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三)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员工因工死亡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伤亡前12个月的《对帐单》;

(5)《死亡证明》;

(6)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8)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2、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护理等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员工工伤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7)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9)《领取伤残津贴申请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填写);

(10)《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3、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因工下落不明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5)下落不明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4、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6)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7)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

  5、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协议医疗机构及社保局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工伤员工进行康复治疗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及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7、因工下落不明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8、因工下落不明员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9、申请待遇重核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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