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材料清单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或《工伤认定表》(简易程序)一式四份,附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单、出入院记录等相关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①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②路线图,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办理流程
1、当事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受委托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或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材料;
3、按规定对当事人工伤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4、经调查核实后事实清楚的9日内作出《工伤认决定书》;其它的60日作出《工伤认决定书》;
5、《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及所在单位;
6、如不服认定的,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