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办法去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医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机构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事故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在河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的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河南补助金:支付本人16个月、1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6个月、4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南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12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为36个月,八级为26个月,九级为16个月,十级为6个月。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据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据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的、不足5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一次类推没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总的来说,再出现工伤意外的时候,可以像用人单位索取赔偿,具体伤残等级的话需要到医院进行鉴定。我们在上班途中出现了意外,也算入工伤保险赔偿范围。若是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可以到当地劳动局请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