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缴存比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四、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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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所需申请资料
1、用黑色水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卡明细单、工资条、胸卡、考勤卡等复印件,原件需同时带好);个人申报的需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档案》;
3、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4、首次门诊病历及拍片报告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死亡的还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及与工作有关的证明材料;
6、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由用人单位开具的派工单或出差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7、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8、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县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属于雇、借用人员、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工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10、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其与伤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
11、证人证言2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或单位事故证明;
12、受伤职工的劳动保障卡复印件,若为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注一栏中注明劳动保障卡号和暂住证编号,未办理劳动保障卡的员工请先到本局结算中心大厅或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劳动保障卡后再申请工伤认定。